各市建委,各有关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名政府《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》(桂发【2008】18号)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镇污水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造价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》,现予以颁实施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本定额试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、生活来济处理设施建设工程。
二、 本定额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,与2007年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》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》及相关规定配套使用。
三、 本定额于2009年1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。2009年1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,均按本定额执行。2009年1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。
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,具体的定额件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。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。 |